管理规定

武汉工程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修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0-09-14  点击: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的重修工作,根据《武汉工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工程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的重修管理,非全日制本科生、专科学生的重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正常学习是指在培养方案规定的时间、第一次参加课程学习。重修是指在正常学习的结业考核结束后,在开课学院(部)后续开课时,再次参加课程学习。

第四条学生正常学习的考核或重修考核不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重修资格;学生因留学需要强化课程学习效果,可以提出重修申请,并附达到要求的标准化语言考试成绩,经学生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部)同意,报学校教务处批准,即获得该门课程的重修资格。

第五条在最长学习年限以内,同一门课程最多允许重修3次,每次开课学院(部)按照培养方案规定的时间开课时,已获重修资格的学生可参加重修。在达到最长学习年限以后,不再接受学生重修。

第六条学校教务处在下达下学期教学任务时,同时下达获得重修资格的学生名单。

开课学院(部)在安排下学期教学任务时,安排重修任务,重修的开课学时数与正常学习的开课学时数相同。重修一般安排在培养方案规定的开课学季,根据学校教务处下达的获得重修资格的学生人数,开课学院可独立安排重修、也可以将重修与正常学习任务合并安排。公共基础课和纳入公共基础课管理的课程独立安排重修,并尽量将重修安排到周末进行。

第七条重修的考核与正常学习的考核按相同的时间、相同的地点、相同的质量标准执行。

考核组织方在安排重修考核时,应尽量不与重修学生的其他考核冲突;若因特殊困难,无法解决冲突的,学生自己选择参考科目,未考课程按旷考处理,学生可以参加下次重修。

第八条重修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填写《武汉工程大学成绩通知单》、经教师本人签字、学院签章后,送学校教务处统一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九条重修学生的考核材料单独装袋,公共基础课程的重修考核材料交学校教务处保存,其他课程的重修考核材料交开课学院(部)保存。

重修考核装袋材料包括试卷、标准答案、成绩单,无需成绩分析表。

第十条若因培养方案修改,某课程不再开课,学生所在学院(部)可根据实际情况,从更新后的培养方案中选择其他课程替换,编制替代方案,报学校教务处批准后,按替代方案执行,也可以与原课程开课学院(部)协商,为重修学生单独开课。

 第十一条本科结业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重修合格,达到毕业条件的,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本科结业生在结业当年(自然年)重修合格、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以在结业当年(自然年)向学校学位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证书;非结业当年(自然年)重修合格的,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不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重修的工作量按照正常学习工作量相同的标准支付,按每生三十分之一个自然班折算。公共基础课和纳入公共基础课管理的课程由学校划拨工作量,其他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支付工作量。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工程大学课程补考、重新学习管理规定》(校教200722号)和《武汉工程大学本科结业生、毕业生回校考试管理规定》(校教200722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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