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

武汉工程大学校院(部)两级本科教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0-09-15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建设需要,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明晰、运转高效的教学管理与运行机制,明确校、院(部)两级教学组织机构职责,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武汉工程大学本科教学组织与管理分为校、院(部)两级。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有关教学建设、改革及管理的指导思想、政策、规划、重大改革举措等,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四条 学校教学工作在校长领导下,由分管教学副校长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评定本科专业设置、申报及调整,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教学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校自主设立各类教学奖项或对外推荐教学成果奖,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第六条 学校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教育教学及其管理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审议和评定的学术性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本科专业设置调整、招生方案和选拔标准、各类教育教学规划、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等重大事项并提出决策咨询建议;指导年度教学工作计划制定及其实施、各环节教学基本建设与改革、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设与运行、各环节及年度教学质量评估等;审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各类教学管理文件制度、年度教学经费投入及分配、年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等;负责各类教学成果奖、教学奖励、教学竞赛、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评选及推荐工作,负责教师年度教学质量评定、教学管理人员履职情况测评及结果认定以及各类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临时性的评议、评审组或专题组。

第七条 学校教学督导组是对学校教育教学过程及其管理进行督导的工作机构。负责学校基本教学条件检视、日常教学质量监控、各教学环节检查与质量评价和年度本科教学评估工作;帮助和指导教师改进教学水平,提高教研质量;督促和指导教务处和学院(部)的教学管理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组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本科招生、教学组织与管理以及就业工作。

第九条 院(部)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本院(部)教学改革、建设及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

第十条 院(部)院长(主任)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工作,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主持日常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院(部)学术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参照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职能,履行院(部)教学工作的研究、指导、审议、评定等职能。

第十二条 教研室、教学实验室(中心)等基层教学组织负责各项教学基本建设,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基层教学组织的设置、调整及其管理由各学院(部)负责,报学校备案。

第十三条 院(部)办公室在院长(主任)领导下,负责实施本院(部)教学管理组织工作,日常事务由教学管理岗(教学秘书)为主承担。

第三章职责划分

第十四条 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学校职责

1.制定学校专业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施意见,新专业的申报与评审,专业结构调整。

2.组织开展专业建设的检查与评估。

3.组织特色专业、品牌专业、重点培育专业等的立项、检查、评估、验收、推荐与管理工作。

4.统筹协调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区的相关工作,审核各专业实验班的改革实施方案、人才培养方案以及学生选拔、分流方案。

5.专业建设相关经费的预算、划拨、监管与绩效评价。

院(部)职责

1.制定本院(部)专业建设计划,报学校审定,并负责具体实施。

2.负责本院(部)各专业师资队伍、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图书资料及相关软硬件条件等的建设工作;组织本院(部)拟申报新专业的调研、论证和申报材料的整理。

3.组织本院(部)专业建设质量的自评工作,特色专业、品牌专业、重点培育专业等的推荐、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

4.组织本院(部)各类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计划的调研论证、方案制定、实施及效果分析。

5.本院(部)专业建设相关经费的预算申报、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大纲修订

学校职责

1.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的编修原则意见与工作计划。

2.审核、批准和汇编各院(部)制定的培养计划(含培养计划变更)、教学大纲及有关教学基本要求。

院(部)职责

1.调整、优化本院(部)各专业课程体系与各教学环节设置,组织编制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经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教务处组织审核。

2.负责将审核通过的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录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

3.组织本院(部)教师认真编写、修订本院(部)各门课程和实践环节教学大纲,经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

4.组织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实施,变更时须报教务处审定。

第十六条 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

学校职责

1.负责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人才引进和教师培养等工作的计划及相关组织工作。

2.制定学校教师聘任与考核、教学工作量计算、教学质量评价及其奖惩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

3.审核各院(部)制定的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聘任、考核与奖惩办法。

4.负责专业负责人的审核与批准、校级本科教学团队的选拔与考核。

5.负责新进教师培训及教学评价、教师进修审批、教师外出参加教研会议的审批与资助。

6.负责开展教师年度教学质量评价及相应奖惩政策落实。

7.负责教学管理人员的配备、培训、晋升和考核。

院(部)职责

1.制定本院(部)及各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计划、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经院(部)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审定。

2.落实学校和本院(部)教师队伍建设计划,积极引进高质量人才,积极培养青年教师和骨干教师队伍,保证学院所属各专业的健康发展。

3.调配使用本院(部)所属教学、教辅和管理人员,对不适宜从事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提出调整意见,报学校审定。

4.组织落实教师评聘管理,教学工作量计算,检查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情况。

5.组织对新教师和开新课教师的试讲,对引进和聘任到不同岗位的教师担任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资格和能力进行考察和评价。

6.落实学校专业负责人、教学团队、课程责任教授等的选拔培养工作。

7.教师进修管理,教师外出参加教研会议组织与管理。

第十七条 教学安排与组织实施

学校职责

1.教学任务下达

(1)编制各学年校历,下达各学期全校各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

(2)协调全校通识选修课、公共基础课及部分学科基础课任课教师的安排。

2.教学运行文件的编制及课程调度

(1)组织编制全校每学期的学院(部)课表、班级分课表、教师分课表、实验课表、实习和设计环节安排表。

(2)全校课表变更和调、停课审批、备案。

(3)全校所有教室资源的分配和调度。

3.选课

(1)组织全校学生网上选课(含各类退、改选)工作。

(2)全校学生重新学习的开课管理;组织国内交流生的遴选、选课工作。

(3)负责辅修双学位学生的开课工作。

院(部)职责

1.核对和落实教学任务

(1)组织核对、落实各学期本院(部)承担的全部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并将所有相关信息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2)对本院(部)所承担课程的主讲教师资格和教授、副教授上本科课程情况进行审核、统计,并上报组织人事部、教务处备案。

(3)对本院(部)开设实验项目、类型、条件和实验情况(含实验开出率、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进行统计、审核和上报教务处备案。

2.课程调度

(1)审定调、停课申请,报学校教务处审批、备案,同时负责补课的安排、通知及监控。

(2)学期结束前一周,将本院(部)所开设的下一学期的课程表印发给各任课教师,并及时将课表变动、调整情况通知有关师生。

3.选课

(1)组织开展本院(部)学生学业指导和选课指导。

(2)组织、指导相关学生到实验室进行实验的报名和相应管理工作。

(3)本院(部)重新学习学生的报名、审核和安排,每学期将重新学习开课安排报送教务处。

(4)负责辅修学生的报名及校内辅修专业的开课工作;负责交流生的报名及来校交流生的选课及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成绩与学籍管理

学校职责

1.成绩管理

(1)全校学生各学期各类课程成绩的汇总、统计、分析和归档。

(2)全校学生各学期各类学分及学分绩的汇总、统计、分析和归档。

(3)全校学生获得课外活动学分(创新学分)的核定、统计、分析和归档。

2.学籍管理

(1)全校学生报到与注册的汇总与统计,全校学生的集体电子注册。

(2)学生学籍、学历的审核、证明,学生成绩证明的审核、盖章。

(3)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留降级、退学的审批。

(4)对学生获得辅修专业毕业证书资格的审查及证书发放。

(5)对各院(部)上报的留降级、试读、退学学生的复审与公示。

(6)根据各院(部)上报的毕业生名册,对学生毕(结、肄)业、取得学位等的核查工作;负责将初审的学位获得者名单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7)学位证书和毕(结、肄)业证书的监制、编号、打印与颁发,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补授工作。

院(部)职责

1.成绩管理

(1)本院(部)承担课程(含各项实践教学环节)成绩的登录、审核、公布及统计分析,各类成绩单打印稿的归档工作。

(2)公布各班学生成绩汇总表,受理学生成绩查询;负责在校学生成绩证明的初审,报教务处审核。

(3)本院学生(含中途退学学生)成绩总表的打印工作,报教务处备案。

2.学籍管理

(1)本院学生的报到、注册和统计。

(2)本院学生考勤管理及上报。

(3)本院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留降级、退学等学籍变异的初审;负责将学籍变异学生情况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同时办理有关手续。

(4)进行学生毕业或结业统计,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不能毕业和不能获得学位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负责做好学生转专业、休学、复学、留降级、退学、毕业、结业、肄业、延长学业等方面的审核与公示,并向学校上报毕(结、肄)业、学位授予名单(名册);负责学生学位和毕(结、肄)业等各类证书的发放。

第十九条 考核与考试工作

学校职责

1.考试的组织与安排

(1)全校公共基础课程,部分学科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程的期中、期末考试的安排;编制、公布各学期全校期末考试安排表;制定考务工作安排和巡视安排;负责全校考务工作及巡视工作的组织与检查、监督、评估等工作;积极推行考试改革,组织进行效果评价。

(2)组织各类统考考务及培训工作。

(3)组织落实试卷的收卷、印制、保管、领取、存档手续。

2.监考与违纪处理

(1)组织检查各院(部)监考与巡考执行情况;负责核实教师违反监考规程情况并及时做出处理。

(2)核实学生违纪或作弊情况,审定处理意见。

3.实践环节考核

制定实践环节质量标准,组织、参与实践环节考核专项检查。

院(部)职责

1.考试的组织与安排

(1)落实学校的考试安排表,落实本院(部)的监考与巡考教师。

(2)编制本院(部)所开学科基础、专业基础、专业主干课程的期中、期末考试安排,报教务处备案;负责本院(部)考务工作的组织与检查、监督、评估等工作。

(3)本院学生重修考试的安排及检查。

(4)组织学生报名参加各类统考及学生名单的信息录入工作,落实、安排本院(部)监考教师。

(5)在规定时间内落实试卷的交印、领卷、阅卷、登分、装订、存档及保管。

(6)按照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和学校规定组织命题,积极组织进行考试方法的改革,建立、完善试卷库或试题库。

(7)各类课程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考场记录等的归档工作。

2.监考与违纪处理

(1)组织教师根据学校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监考工作;对违反监考规程的教师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2)对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的学生,注意收集有关证据,做好考场纪录,及时报学校处理。

3.实践环节考核

细化各实践环节质量标准和考核要求,进行实践环节考核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课程建设工作

学校职责

1.制定全校课程建设规划、课程建设管理办法及评估指标体系。

2.各类精品课、共享课、选修课建设项目的立项、检查、验收、申报工作。

3.全校通识选修课的征集、建设及选课工作。

4.课程建设项目经费的筹集、拨付和监管。

院(部)职责

1.制定本院(部)课程建设规划,明确精品、优秀课程建设任务与要求,报教务处审定,并具体实施。

2.本院(部)精品课程、优秀课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申报、初审和推荐。

3.按照学校要求,积极建设并开设全校通识选修课。

4.本院(部)课程建设项目经费的使用、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践教学与建设工作

学校职责

1.制定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的质量管理标准和工作计划。

2.组织各实践教学环节工作的检查和评估。

3.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的检查、评估与验收以及省级以上基地的申报组织。

4.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经费的筹集、拨付和监管。

院(部)职责

1.组织实施各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计划和质量管理。

2.组织各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大纲、任务书、指导书等的制(修)订。

3.落实各实践教学环节的指导教师和教辅人员。

4.落实各实践教学环节工作的检查和评估。

5.落实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等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6.落实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经费的使用、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教材建设工作

学校职责

1.制定全校教材建设发展规划与工作计划。

2.校级教材建设项目的立项、检查、验收工作,组织国家、省级精品教材建设项目的推荐与管理。

3.组织开展教材编写、选用、评比等。

4.组织教材订购和发放。

5.教材建设经费和教材印刷出版经费的筹集、拨付和监管。

院(部)职责

1.本院(部)教材建设规划的制定及实施。

2.本院(部)教材建设项目的申报、评选与推荐工作。

3.组织教师编写教材。

4.科学、合理地选用各门课程教材,并及时上报教务处以便征订。

5.提前做好教材及教学辅助材料的修订、编写、印刷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工作

学校职责

1.部署全校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工作,确定重点研究和改革方向。

2.校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立项、检查、验收和鉴定工作;组织国家、省级教改项目的推荐与管理。

3.审核各类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特色班改革方案,指导、组织选拔工作。

4.制定校级教研项目管理办法,拨付、监管教研项目经费。

院(部)职责

1.本院(部)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项目的初审及推荐。

2.组织本院(部)教师积极开展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与教学研究,开展实践教学研究,定期开展教学经验总结、交流和教学研讨,为学校各项教育教学改革提出建议和意见。

3.负责本院(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特色班的宣传、选拔工作。

4.教研项目经费的配套、使用、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教学评奖工作

学校职责

1.校级教学成果奖、教学优秀奖和各类校级教学奖项的鉴定和评审工作。

2.国家、省级各类教学奖项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3.校内各类校级教学奖项证书和奖金的发放。

4.校级教学成果奖、教学优秀奖和各类校级教学奖项的宣传与经验推广工作。

院(部)职责

1.积极引导和鼓励争先创优,大力培育教学成果,对教育教学成果及时总结、鉴定。

2.本院(部)各类教学奖项的申报、初审、评选和推荐工作。

3.教学成果奖、教学优秀奖和各级各类教学奖项的宣传与经验推广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学校职责

1.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制定学校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方案和指标体系,组织学校的听课工作和专家、领导、学生评教工作,评估结果的统计、分析、反馈。

2.教师实践教学质量评估。制定学校教师实践教学质量评估方案和指标体系;组织学校的实践教学检查工作和专家、领导、学生评教工作,评估结果的统计、分析、反馈。

3.开展各类专项教学检查与评价。组织开学、期中教学检查并进行督查;抽查调、停课补课情况;检查院部听课执行情况及其反馈工作;负责校级学生信息员教学和质量监控反馈信息的收集与处理;开展实践教学专项检查评价。

4.组织开展院(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估。制定并组织实施院(部)本科教学工作评估以及评估结果的统计、分析、反馈和使用。

院(部)职责

1.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

(1)组织本院(部)教师的相互听课和学生评教。

(2)部分评估数据或评估机读卡的收集与汇总,并及时交教务处。

(3)组织开学、期中教学检查,调、停课审批、上报及检查;安排领导听课、督导听课、教师相互听课;组织召开学生评教座谈会;安排、检查教研室教研活动;组织学生评教;建设维护本院学生信息员网络。

(4)将各项检查、评估结果反馈给各任课教师,并对院(部)所开课程教学质量进行分析、总结,提出并落实改进措施。

2.教师实践教学质量评估

(1)本院(部)教师的实践教学检查工作、学生评教。

(2)部分评估数据或评估机读卡的收集与汇总,并及时交报教务处。

(3)将评估结果反馈给各任课教师,并对院(部)所开各个实践教学环节教学质量进行分析、总结,提出并落实改进措施。

3.院(部)教学水平评估和专业评估

积极配合学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组织开展院(部)级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自评自建,根据评估结论意见提出并落实整改措施,组织落实国家、省级专业评估和建设。

第二十六条 各类学科竞赛与科技活动

学校职责

制定学校及参加全国、省级各类学科竞赛、科技活动的规程和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工作和经费资助。

院(部)职责

1.落实与本院(部)有关的各类学科竞赛、科技活动的指导老师和参赛学生,安排好辅导、训练及有关组织实施工作,保证竞赛活动的顺利开展,并争取获得好成绩;

2.在学科竞赛、科技活动结束后,及时总结汇总活动情况和获奖结果,分别报告教务处和校团委,并进行报道宣传。

第二十七条 教学档案管理

学校职责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执行计划、教学运行文件、考试安排表、新生录取名册、毕业生名册、成绩登记表、学生成绩总表、学籍总表、转学转专业审批表、辅修学生名单、教学基本建设等各类教学管理文件的归档和保管工作;根据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及时送交校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院(部)职责

课程教学大纲、实习实验大纲、教学基本要求、教学日历、课程教学档案、考试安排表、考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成绩登记表、成绩汇总表、学籍总表、毕业名册、辅修学生名单、选课汇总表、学生成绩总表、实验实习报告、实习与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文件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必要的须报教务处汇总、归档。

第二十八条 教学经费管理工作

学校职责

1.全校教学经费(含专项经费)预算方案的汇总编制、审定和报批工作。

2.组织对各院(部)教学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审计,评定使用效益和效果。

院(部)职责

1.本院(部)教学经费(含学校拨付经费、专项经费等)预算细目的调研、统计分析、方案编制和上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2.按计划实施本院(部)教学经费项目的支出与报账,相关内容的购置、安装、维护与更新;项目绩效考评与统计分析、评价、检查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教务管理系统及运行工作

学校职责

1.教务管理系统的开发、完善、维护及正常运行工作。

2.学生学籍异动信息及时更新。

3.组织对各院(部)教学秘书和教师进行教务管理系统应用的培训、咨询和指导。

院(部)职责

1.教务管理系统中本院(部)相关数据的输入、更新,及时、准确反映有关信息。

2.对教务管理系统中各功能模块进行及时、准确操作,保证教学的正常运行。

3.本院(部)师生的用户管理工作,并对他们进行应用培训、咨询和指导。

第三十条 招生工作

学校职责

1.制定学校各专业年度招生计划,报省招办审批。

2.编制分省生源计划,报省招办审批。

3.编印学校招生宣传材料,组织各院(部)开展各种形式的招生宣传和咨询活动。

4.对招生宣传人员、录取人员的培训。

5.各种类型、批次的招生录取。

6.新生编班和向各院部和职能部门发布新生信息。

7.组织新生入学报到和复查工作,进行招生工作总结,不断改进招生工作。

院(部)职责

1.提出本院(部)各专业年度招生计划方案,报教务处。

2.提供本院(部)招生宣传材料,组织教师积极参与各项招生宣传、咨询活动。

3.推荐政策性、原则性强的人员参加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

4.负责本院(部)新生迎新、报到注册及入学资格审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就业工作

学校职责

1.及时传达国家、省毕业生就业政策,制定学校鼓励、推进就业的相关文件制度。

2.大力开辟就业市场,广泛收集就业信息并向全校发布。

3.广泛组织全校性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

4汇总、上报学校就业统计信息。

5.组织开展就业指导与创业教育及相关师资队伍建设。

6.组织开展学院(部)就业工作考核。

院(部)职责

1.积极开拓本学院(部)就业市场,推荐毕业生就业。

2.面向本院(部)毕业生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指导与创业教育。

3.广泛组织面向本院学生为主的就业招聘活动。

4.收集、上交就业协议书,统计、上报毕业生就业信息。

5.采取具体措施,大力推进学生考研、出国及高质量就业。

第三十二条 其他工作

学校职责

1.上述未涉及的其他教学工作的组织与计划管理,检查、监督与评估。

2.组织对相关工作的培训、咨询和指导。

院(部)职责

1.述未涉及的其他教学工作计划的实施,落实人、财、物,实施过程管理。

2.对相关工作的资料收集整理,信息采集、统计与分析,及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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